李劲松律师检举控告巴东公安局长政委副局长等涉嫌枉法追诉罪
一\李劲松律师于2009年5月27日10时43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
向湖北巴东县人民检察院郑雪松检察长报案检举控告巴东县公安局局长杨立勇政委张友刚副局长宋俊等在处理邓玉娇案相关事宜时的涉嫌枉法追诉罪行.
李劲松律师的《公民报案检举控告专函》已于2009年5月27日10时43分电邮至
湖北巴东县人民检察院郑雪松检察长邮箱zxs_bdjc@126.com。.
尽管,自2009年4月1日起这几个月空闲期我本是计划要专心协助中办国办及北京市司法局做好“反司法局贪官污吏挪用受贿和三公腐败”的工作。但是,见到湖北巴东邓玉娇案辩护律师最终定局,身为始终坚持信仰法律的一个现代社会中国法律人,
我的感觉是:
1、自已十分珍爱的依法治国精神,又一次地,被湖北巴东滥用职权的歪嘴花和尚们在众目睽睽下公然亵渎!
2、邓玉娇案本是一起简单案件,案情之所以被搞得扑朔迷离,与当地警方严重的渎职行为有关。随着案件持续发酵,公众和舆论对巴东警方和有关方面的信任度也日益丧失,对该案件能否获得最终公正审理产生极大怀疑。可以说,能否公正办理邓玉娇一案,事关法律的尊严,事关公平正义,事关执法机关的公信力,事关党和政府的信誉,并且事关社会和谐,乃至道德观与价值观的评判和倡导。
3、绝不能允让湖北省巴东县公安局局长杨立勇、巴东县公安局政委张友刚、副局长宋俊等滥用职权违法乱纪祸国殃民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此放肆地践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执政党和人民政府的公信力!
4、绝不能允让湖北省巴东县公安局局长杨立勇、巴东县公安局政委张友刚、副局长宋俊等滥用职权违法乱纪祸国殃民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此放肆地视国家法律和国民意志为无物粗暴强奸国家法律尊严及民族法治精神!
5、必须惩前毖后依法追究湖北省巴东县公安局局长杨立勇巴东县公安局政委张友刚副局长宋俊等滥用职权违法乱纪祸国殃民的国家工作人员“放肆践踏执政党和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公信力、视国家法律和国民意志为无物粗暴强奸国家法律尊严及民族法治精神”的涉嫌枉法追诉罪责!于是,我决定:反正我几个月正空闲着,放一只羊是放,放多几只羊,也是顺便放,就干脆“搂草打兔子”再尽己微力用心协助管一管湖北省巴东县公安局局长杨立勇、巴东县公安局政委张友刚、副局长宋俊等滥用职权违法乱纪祸国殃民的歪嘴和尚们的涉嫌涉嫌枉法追诉罪行。身为“精研并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规定及相关立法精神”的法律专业人员,经对国家主流媒体公布出的相关事实的法律分析和专业经验判断,
我发现:
湖北省巴东县公安局局长杨立勇、巴东县公安局政委张友刚、副局长宋俊等滥用职权违法乱纪祸国殃民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处理与邓玉娇案相关事宜时,存在涉嫌渎职犯罪的滥用职权违法乱纪祸国殃民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故而,身为13亿中华人民共和国主人之一,为略尽自已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人和现代中国法律人“对国家的民主法治、对民族的未来前程、对社会的公平正义、对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对子孙后代的生存环境 ”理应担负起的13亿分之一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向检察机关致送《公民报案检举控告专函》。
要求检察机关履行法定监督职责:
依法及时立案查处“湖北省巴东县公安局局长杨立勇、巴东县公安局政委张友刚、副局长宋俊等滥用职权违法乱纪祸国殃民的相关责任人在处理邓玉娇案相关事宜时的涉嫌枉法追诉罪行”。
三\李劲松律师详述了湖北省巴东县公安局局长杨立勇巴东县公安局政委张友刚副局长宋俊等滥用职权违法乱纪祸国殃民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处理与邓玉娇案相关事宜时的具体涉嫌枉法追诉罪行:
1、邓玉娇案引起了湖北省委书记罗清泉的高度关注。19日,正在重庆出差的省委书记罗清泉就高度关注邓玉娇案,19日,在登上返回武汉的飞机前,他电令湖北省政法委汇报该案的情况,并要求,在他下飞机的时候,就要看到邓玉娇案的材料。
在湖北省委书记过问之后,湖北省各级部门立即行动,20日,湖北省公安厅主管刑侦的副厅长尚武就率团抵达巴东,参与调查此案。鄂西州公安局也直接介入办案。而巴东当地警方对雄风宾馆梦幻娱乐城是否涉嫌非法经营的调查,也连夜进行。邓玉娇的朋友,以前也在该娱乐城工作的某服务员被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询问,一直到晚上9点才离开。22日,野三关雄风宾馆梦幻娱乐城经理贺德红,就因为涉嫌违法经营被巴东警方刑拘。
野三关雄风宾馆老板赵雄在县城的娱乐城“黄金水岸”,因为与5.10案无直接关系,原本没有受到冲击。但随着风声越来越紧,赵雄已被告知,不得离开,随时接受调查。22日,赵雄分别向巴东县公安局,消防部门和巴东文体局写好停业申请书,请求停业,称内部进行“法律知识”和“消防知识”学习。
据悉,赵雄的自请处理是无奈的举动,持续不断的调查,已经让他感到了巨大的压力。他的集娱乐、中西餐饮、洗浴、和住宿为一体的“黄金水岸”,在当地是首屈一指的娱乐场所。总投资在600万以上。黄金水岸是一个股份企业,他是大股东,还有一些人参股。这些参股人的情况,目前还没有公开,也不清楚是否作为腐败嫌疑被纳入调查的范围。
据介绍,黄金水岸在之前就出过一次大事。该县某运输公司的经理田某和巴东县原交通局长有矛盾,有一天,该交通局长陪恩施州来的客人在黄金水岸的客房里打牌。半夜1时许,田某带着人悄悄地进入客房区,用录像机拍摄下了该局长赌博的场面,导致该局长被免职。尽管出了如此大事,黄金水岸还是很快从风波中脱身,生意蒸蒸日上。
2、身为职司刑事侦查工作的公安机关负责刑侦专业人员,
湖北省巴东县公安局局长杨立勇巴东县公安局政委张友刚副局长宋俊等滥用职权违法乱纪祸国殃民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处理与邓玉娇案相关事宜时,他们其实内心肯定非常清楚,野三关雄风宾馆老板赵雄和野三关雄风宾馆梦幻娱乐城经理贺德红已经涉嫌组织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邓玉娇亦指证娱乐城水疗房即是容留女人卖淫的地方)、聚众赌博罪等,黄德智已经涉嫌强奸罪(未遂,犯罪第一现场是休息室旁邓玉娇洗衣时的水疗房)、公然侮辱妇女罪(既遂与邓贵生共同犯罪,此犯罪现场是已有三个服务员在里面的休息室),巴东警方依法早就该对其立案刑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条为了使本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强奸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然而,直到5月20日,巴东县政法委书记、县公安局局长杨立勇的专访对话竟仍是:南都:黄德智究竟对邓玉娇提出了什么要求?杨立勇:异性洗浴服务。
南都:意思是要让邓玉娇服侍他们洗澡?异性洗浴的概念是什么?杨立勇:那就是异性洗浴呗。特殊服务,或者异性服务,也许很多人理解为色情服务,性交易。但是这个案件当中,交易还没有发生,所以我们不能把它定为别的,只能定为异性洗浴。
记者:通告中的表述是“推坐”?杨立勇:是推坐,这个有事实依据,有证人证实。就是一张单人沙发,是躺不下去的。你们不信,可以到那里去量。当时在休息室内,还有两个服务员在,那两个服务员一开始都在里面。根据证据材料来看,在中心现场,也就是从进休息室,到命案发生的过程非常短暂,也就三五分钟。
4、显而易见,
湖北省巴东县公安局局长杨立勇巴东县公安局政委张友刚副局长宋俊等滥用职权违法乱纪祸国殃民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处理与邓玉娇案相关事宜时,对黄德智、赵雄、贺德红等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隐匿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得黄德智、赵雄、贺德红等不受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追诉;但对明知正当防卫无罪(退一万步来说,至多也仅是涉嫌“正当防卫过度过失杀人罪”,绝不可能是涉嫌“故意杀人罪”)的湖北女杰邓玉娇,却又无视事实和法律竟然伤天害理地以“故意杀人罪”进行立案追诉;已涉嫌枉法追诉罪。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任何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举报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高检发释字1999-2号”明确: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枉法追诉、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2、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即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3、在立案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无正当理由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6、湖北省巴东县公安局局长杨立勇巴东县公安局政委张友刚副局长宋俊等滥用职权违法乱纪祸国殃民的国家工作人员,在邓玉娇案中滥用职权一错再错地放肆亵渎国家法律,是在玩忽职守为保自已及黄德智、赵雄、贺德红等一已私利而滥用执政党和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的名义公然践踏法律尊严。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